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

Basel 3 part-2 資本

脫稿了一個禮拜,上周都不在台灣,回來以後發現點閱的人比我想像的多ㄟ。可喜可賀!!

廢話也就不多說直接開始今天的內容。

上次講的B3 三本柱才講第一個,就休息了,主要是因為講到資本這一塊,會很冗長。而且細節屬於比較多。所以各位可以先吸一口氣在開始。


看這篇之前一定要先看http://tradingsales.blogspot.tw/2017/07/basel-3-part-1.html


先看一下這張圖,這是在B3規範下,一個標準銀行的資本結構,隨著時間靠近2022年,他要求也會越來越嚴格。我先從最下面的這塊開始講。

普通股權益資本 Common Equity Tier 1 :
這就是大家這幾年很常聽到的CET1,其實他的概念非常的簡單。就是

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的淨額  /  加權風險性資產淨額

分子有包含的主要項目為: 普通股、預收股本、法定公積、資本公積以及累績盈餘等等。就把他想成公司股東的錢,這樣可以會幫助你容易理解這個觀念。
那加權風險性資產淨額就是你常聽到的RWA(Risk Weighted Assets),這東西你google一下,資料很多。簡單的說就是把公司資本給上一個風險權數,然後加總起來。

懂了分子分母的概念以後,就可以了解CET1 就是我所有風險性資產當中,公司股東出的錢佔的比例。為何要看這塊呢??就是怕股東只出一點點錢,然後去承擔非常大的風險,如果出事的話,變成政府要拿錢出來救。



再來是AT1

其他第一類資本(Additional Tier 1):

其他第一類資本的淨額    /   加權風險性資產淨額

分子包含,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與其股本溢價,還有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劵。

這邊需要給各位釐清一個概念,大概是蠻多不懂裝懂的人愛亂說的。美國的銀行是沒有COCO的。再說一次,美國的銀行沒有COCO,他們是發特別股。

那有關COCO,後面會有專章介紹。

講到這邊,打一個岔。這是跟TLAC有關的內容,但避免到那邊,在講這個觀念,各位會覺得很難連結,所以這邊先來提一下。

在TLAC的架構之下,CET1 和AT1 是屬於going concern的資本,而T2和其他吸收損失的工具是屬於Gone concern的。請參考圖下。

Going concern就是繼續經營狀態,就是公司拿這些資本去補它的虧損,公司還可以繼續營運。
那Gone concern(停止營運狀態)就不用多解釋了,就是公司要倒閉了,要拿Tier 2還有其他的TLAC工具去補了。

Tier2跟上面的是一樣。就是次順位債。這邊又有一個小觀念。如果你是用BBG的中文版,junior sub 低級次順位基本上就是指COCO(極少部分例外),而這邊的次順位就是Subordinate。

這邊還要再多講兩個比較常會遇到的ratio: CAR 和leverage ratio。

資本適足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 (CAR) :

( 第一類資本+第二類資本淨額 )  /  加權風險性資淨額

槓桿比率 Leverage ratio:

第一類資本淨額  /  曝險總額

槓桿比率目前在各銀行的財報應該都看的到,他主要的功能是限制銀行的槓桿程度。

留存緩衝資本 (Conservation Buffer):
該資本的主要功能就是希望銀行在賺錢的時候,累積高於法定最低資本的緩衝,以避免出現問題時,無法因應。目前是要求2.5%,而且都要由CET1來支應。

抗循環緩衝資本 Counter-Cyclical Buffer( CCB):

建立銀行體系因應超額信用擴張可能升高系統性風險時,資本防禦能力之總體審慎監理措施。

CCB會受到各國不同的規定而有所不同。另外北歐國家也制定了一些其他的buffer,這種就有點太細,之後有遇到再拿來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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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就是三本柱的最後一塊,壓力測試(Stress Testing)
這在2015 2016是非常受到市場重視的,每次發表都會 引發市場動盪,尤其是在T2和COCO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。但是隨著今年景氣轉好,銀行獲利轉強,所以相對來說,市場對於期關注的程度下降蠻多。

我這塊就用表格代替了:





到這邊終於講完三本柱了~~~~~~有夠長的。

接下來講一下其他常見的資本緩衝好了。

系統風險緩衝(System Risk Buffer):
在個體與合併基礎計算基準下,系統風險緩衝是由最少1%的CET1組成(以5pts為調整單位),用以防止及減輕非系統性景氣循環或總體審慎之風險。它通常不是附帶條件。然而系統風險緩衝規範並不適用於非成員國,其附加於O-SII或G-SII知緩衝規範。

G-SIFI緩衝:
國際系統性重要機構(G-SIIs)基於5項次分類標準會受限於1%至3.5%之緩衝比率區間。為方便合格之主管機關或Designated authority辨識EU parent institution或mixe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否為G-SII,EBA將研擬一套法定標準來發展適當之方法。

O-SII緩衝:
其他系統性重要機構(O-SIIs)(須為EU Parent Institution, EU parent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, EU parent mixe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or an institution之一)必須受限於緩衝比率上限2%。若OSII為GSII或OSII之子公司,則適用於個體或次合併等級之緩衝比率不應超過( a) 1%;及(b)G-SII或O-SII合併之緩衝比率。


講到目前為止,大概差不多了。

下一個單元會講TLAC。那時會對於資本結構有更深的解釋,還有舉例。


1 則留言:

  1. 谢谢分享!请问这些数字有没有最有值?还是说越高/越低越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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