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一定要介紹一些Acronyms。
TLAC: Total Loss Absorption Capacity
MREL: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
Opco: Operation Company
Hoco: Holding company
AT1: Additional Tier1
CET1: Core Equity Tier 1
這些都是常用的縮寫,我先把有想到的寫上去,有些忘了寫,就等我發現在加吧。
廢話不多說,直接進入TLAC: 先從它的定義講起,從FSB的定義解釋"It should be a liabilities that can be effectively to be written down or converted into equity during resolution of G-SIB without disrupting the provision of critical function or giving rise to material risk of successful legal challenge or compensation claim." 看完以後,覺得應該很直覺的,就是GSIBs倒閉以後,拿這東西來賠就好了。這樣應該是比較好了解的開始,後面再來討論TLAC面臨到的問題。
我們在看一下之前B3提到的圖:
這次多了一條線喔 MDA的那條。這個跟之後講到COCO的 關係比較大。
我們這篇的重點還是擺在PONV(point of non-viability)上。就是說,當銀行走到這個狀況的時候,你已經確定無法繼續走下去了,所以連Tier 2和TLAC工具都要下來吸收損失,想要比較了解這塊的,可以先看一下Monte di pachi 西亞那銀行和西班牙共和銀行。這兩家都是最近的例子,看一下他的新聞,就可以大概理解他的狀況,之後也會有專篇介紹。
再拉回來,以PONV畫出的線,分為左右兩邊,左邊是going concern右邊是gone concern。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公司還可以營運下去的狀況下,如果出現問題,就是CET1和AT1要拿錢來補(轉換成股權,或本金減損)。如果狀況慘到不行,就會跨過PONV,那時候就是拿T2和TLAC的絹來補了。
這邊來看一個簡單的示意圖:
當然,這都是一些理論上的狀況,實務上各國還是會遇到一些不同的問題,會多少有一點差別。但bail-in的精神是不變的。
以上都是之前有提到的東西,只有一點點新的,所以這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。
這邊我們來看一下未來要求TLAC的資本結構,就是你常常聽到的2021年銀行的TLAC要到21%之類的東西,我先用圖來舉例。
Pillar 1 第一支柱主要構成的有CET1+AT1+T2+其他TLAC工具。那CET1細分的原因是來自於留存緩衝(conservation buffer)必須要由CET1構成。
但目前已經確定要加入Pillar 2R了,所以在2022年的時候,大概會是如下圖:
接下來就要看TLAC工具的定義了。
1. 必須是無擔保(unsecured)
2. 距離到期日至少一年以上(實務上大都是發5年以上的債劵)
3. 需優先於所有被排除負債吸收損失(其實就是暗示他可以是法定型、結構型或是合約型的次順位)
4. 如果該金融母公司(holing company)沒有被排除負債,TLAC工具也不一定要是合約型的次順位。重點是他要可以優先吸收損失。
5.若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免除被排除負債列入Bail in範圍,則OpCo senior debt可部分認列為TLAC工具(因為大部分歐洲銀行的OpCo senior debt與部分被排除負債償債順序相同)
***被排除負債的定義: 包含已保險存款、即期存款及短期存款(原始到期日少於一年)、衍生性商品所衍生負債、具衍生性商品屬性債務工具(如結構債)、因合約所引起負債(如應付稅金)等。***
這邊有太多的專有名詞,先從三大類型的次順位開始介紹。
一、合約次順位
發行條款明確約定,該TLAC 主順位債的受償順位劣於被排除負債。目前也考慮介於T2與主順位債之間,發行Tier3,但此作法違反舊有T2契約內容。目前法、西、瑞典已修改新發行T2之條款,目前法國T3已順利發行。
二、立法次順位
經由修訂現有法律,使得主順位債成為法定TLAC,受償順位劣於被排除負債。德系銀行現有資本已能補足TLAC缺口;義大利已通過立法,將存款求償順位高於TLAC 主順位債。德系銀行的TLAC債將不具有ECB repo的資格。
三、結構次順位
某些大型銀行集團採用非營運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,控股公司沒有營業活動,主要透過子公司展開具體業務,故這類控股公司資產負債表通常沒有被排除負債,使其主順位債(Hold Co Senior Debt)需優先於旗下營運子公司的普通債務吸收損失。<英國、瑞士>
因為這牽涉到各國的法律,所以也請看下圖一同服用。
這邊要多提到一個概念,大家應該都知道銀行的公司結構是有分成有控股公司,和沒有控股公司的。所以發行TLAC/MREL工具的來源,也會因為結構的不同,分成Holdco發的和OpCo發的。所以就會討論到,這種跨國大銀行是屬於用單點處置SPE或多點處置MPE。
European GSIB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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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ld C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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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p C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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üHSBC
üRBS
üBarclays
üStan.
Chartered
üCredit
Suisse
üUBS
üING
|
üBNP
üDeutsche
Bank
üBPCE
üCrédit Agricole
üNordea
üSnatander
üSociété Générale
üUnicredit
|
Single Point of Entry:
1. 通常由最上層控股公司吸收全部損失
2. 所有TLAC由控股公司發行,稱為外部TLAC(External TLAC)
3. 外部TLAC會透過重要子公司發行TLAC給母公司(Internal TLAC)來移轉,以避免當重要子公司面臨處置時,母公司不救助之情況。
***國泰金控(2882)去年首次發行甲種特別股,募得近500億元,今日特別股掛牌上市,國泰銀行總經理李偉正當時擔任金控發言人,他說此次募資用途為打亞洲盃。資金去年底已到位,國泰金表示,此次募資其中350億元是要買國壽的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,強化國壽的資本結構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求,剩下即是要留作國泰世華銀行發展需求,隨時可強化銀行的資本強度。
這邊350E 就是所謂的internal TLAC。
所以台灣的特別股其實某方面來說,並不是特別划算。只是因為台幣能投資的固定收益商品太少,所以大家必須承擔更多的風險。在這個例子當中,如果國泰任意子公司出現問題造成金控需要出錢,這張特別股就要先賠。另外,如果國壽也出現損失,你也要賠。<只是在國壽裡面,他算是次順位,必須要跌過PONV>
***
Multiple Point of Entry:
1. 由各損失個體自行吸收損失(處置個體可能是單一子營運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(sub-group)等)
2. 各處置個體需依各國當地法規決定所需TLAC。須注意的主要是要避免各地主管機關的法令有所衝突。
3. 現在有些MPE的公司是轉向於,把各地的子行(或分支機構)當成是當地的SPE來看待。
這天先講到這邊,TLAC/MREL差別,還有一些評價問題留在下一篇好了。
最近有點忙,所以出刊比較慢....要變成富監了
您真是太專業了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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